马文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村卫生室投入的建议收悉。经商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医药管理局,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立医疗事故专项保险
医疗责任保险是“三调解一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制度性安排,在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已成为现代医疗风险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
近年来,我委会同保监会等部门先后印发《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对于分散医疗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目前,医疗责任保险承保范围主要集中在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的投保率和覆盖面还比较低。
为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适合乡村医生特点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可采取县域内医疗卫生机构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多种方式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目前,各地正在积极研究相关政策。安徽、湖北等已出台相关文件,较好地化解了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下一步,我们将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积极研究多渠道的保费来源模式,切实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
2关于基本使用
2009年,深化医改的意见明确建立国家基本制度。2009年版的《国家基本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共307种,到2012年版,调整到520种,基本能够满足基层的用药需求。
2014年,我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明确,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制度。
为促进双向转诊、建立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基层与当地公立医院用药衔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可暂按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和要求,从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中,配备使用一定数量或比例的,满足患者用药需求,落实零差率销售。
目前,各地均按照要求落实国家基本制度,在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配备使用国家基本。
2017年6月30日,广东省明确从2017年7月1日起,不再对各级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的品规数量和金额比例作具体要求。
各级医疗机构可综合临床需求、和价格,从新版的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中自行配备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关于广东省的做法,我们将持续给予关注并将及时进行总结调研。
3关于乡村医生待遇
(一)关于乡村医生待遇。
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和《实施意见》对实施基本制度后乡村医生的待遇保障作出了明确要求。村卫生室实施基本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3条渠道:
一是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补偿。
2012年,我委已制定印发乡、村两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分工方案,要求将40%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考核后按其实际工作量将相应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给乡村医生。2014年和2015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在30元的基础上每年分别再增加5元,在农村地区全部划拨到村卫生室。同时,未来新增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的增长,乡村医生的收入水平也将进一步提高。
二是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获得补偿。
实行国家基本制度后,乡村医生主要靠收取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补偿。目前,大部分省份出台了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10元/人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0%左右,其余由患者个人承担。
三是财政予以专项补助。
为确保实施基本制度后乡村医生收入保持稳定,从2011年起,各级财政按照每1个乡村人口每年5元的标准补助乡村医生,中央财政按照西部地区80%、中部地区60%、东部地区不同比例予以补助,每年拨付21亿元左右。
(二)关于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
深化医改以来,乡镇卫生院加大了综合改革的力度,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定编定岗不定人”,其核心是从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
此外,从全国情况看,在当前从严控制事业编制的背景下,将村卫生室人员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的条件尚不具备。
为提高乡村医生岗位的吸引力,进一步拓宽乡村医展空间,《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目前,江苏、浙江等地依托紧密型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推进,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村卫生室人员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统一管理,较好地保障了他们的待遇。
4
关于乡村医生养老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除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不再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在此背景下,《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各地要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此外,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目前,各地主要采取3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
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甘肃、新疆等省(区、市)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了村医养老问题。
二是给予年资补助。
河北、山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区)按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的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
三是给予定额补助。
广东对已离岗的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按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随着养老制度的建立健全,河北、安徽等20余省建立了村医退出机制,为新进入村卫生室的人员留出了空间。
针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障水平偏低问题,2015年1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5号),决定从2014年7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低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70元。
目前,全国有27个省级政府和2500多个县级政府依据实际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广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月领取标准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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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2010年,《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意见》(卫办农卫发〔2010〕48号)明确提出,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组织实施下,以乡镇为范围,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行政、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的管理体制。
各地按照要求开展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根据医改监测数据,截至2016年,71.5%的乡镇卫生院和76.5%的村卫生室实现了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一是推进紧密型一体化管理。
在业务、等乡村一体化管理的基础上,部分地区加快推进人员、财务的一体化管理。天津、江苏加快推进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逐步实现村卫生室由政府举办。
二是拓宽村医发展空间。
内蒙古、重庆、甘肃对在村卫生室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通过考试和考察相结合的方式将其录用到乡镇卫生院工作。
三是为村医营造良好执业环境。
江苏、福建、重庆等省(市)在村卫生室推进医疗责任险,探索执业风险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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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要求,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关于推进社会办医发展中医药服务的通知》明确,鼓励有资质的中医专业技术人员在基层开设中医诊所。
一是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不作布局限制,取消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
二是允许各地通过试点的形式探索将申请举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年限要求由满5 年调整为满3 年。
三是允许离退休名老中医在公立医院注册执业的同时,开办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
四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相对集中设置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诊所,打造中医药文化氛围浓郁的中医药服务区域。
五是允许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在乡镇和村开办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服务的中医一技之长诊所,只提供经考核合格的传统中医诊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