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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题如何作答?重点又是什么?
一、民法论述题
案例一:民事基本原则——吕某、张某离婚案
案例指引
本案例以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89号为蓝本,围绕姓名权的行使、民事权利的救济、夫妻关系中的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等问题展开,对于解决此类问题有参考意义。
案情
吕某(男)与张某(女)于2003年1月登记结婚。2009年1月25日。张某生下一女。因吕某与张某皆酷爱诗词歌赋和中国传统文化,夫妇二人决定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并以“南雁林依”为名办理了新生儿和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新生儿落户备查登记。2009年2月,吕某前往住所地派出所(以下简称A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入户登记,被民警告知拟被登记人员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即姓“吕”或者“张”,否则不符合办理出生登记条件。但吕某坚持以“南雁林依”为姓名为女儿申请入户登记,A派出所遂依照《婚姻法》第22条之规定,于当日作出拒绝办理入户登记的决定。
女儿出生后,母亲张某在家全职照顾小孩,父亲吕某继续工作。自2009年7月起,吕某经常以工作忙为由不回家居住,张某对吕某的在外交往产生怀疑。经数次争吵,后协商约定:自约定之日起,如果吕某晚上12时至凌晨7时不回家居住,每l小时支付“空床费”100元给张某。其后,吕某仍然经常夜不归宿,并经常与张某发生争吵.自双方达成上述约定之时起,吕某先后共计向张某出具了“空床费”4000元的欠条。
2010年2月15日,吕某与张某再次发生激烈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吕某将张某打伤。张某被送到当地医院(以下简称B医院),诊断为:轻型颅脑损伤,头皮血肿,左中指皮肤裂伤,鼻骨骨折;需进行鼻骨修复手术。2月18日,在B医院进行的手术过程中,因主刀医师的医疗过失,手术部分失败,张某鼻部留下较明显。
2010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判决归其所有,并要求吕某支付付医疗费、误工费3630元'婚姻过失赔偿费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2万元,“空床费”4000元。
问题
1.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是否符合姓名权的法律规定?为什么?
★解题思路 》
1.姓名权是指自然人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姓名变更权、姓名使用权和姓名决定权。姓名一般都是自然人出生时由其父母确定,但这不是对自我命名权的否定,实际上是父母亲权的表现,是父母实施亲权的代理行为。材料中,吕某与张某给女儿起名为“南雁林依”属于行使姓名决定权的行为。对于该行为,应适用《民法总则》第8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民法总则》第132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还应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款、(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考点背诵》
行使民事权利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公序,指公共秩序,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学界一般认为系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不难看出,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公序良俗原则是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民法的立法精神,也是法律的一般条款。公序良俗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它在维系社会良性运转的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它在法律运用中有弥补法律漏洞、维护社会正义、保护诉讼相关人合法权益的作用。《民法总则》第8条明文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故而正式确定了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一方面是指民事主体在参与民事法律关系时,在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则的条件下,可以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和善良的风俗习惯进行民事行为;另一方面,民事纠纷的仲裁者在法律规定不足或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可以运用公共秩序的一般要求与善良风俗习惯处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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