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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必考-物权法6大考点

更新时间:2016-03-11 09:20:38 浏览次数:86次
区域: 临沂 > 兰山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人民广场东北角金鼎国际
司法考试必考-物权法6大考点
2016年3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共22条。根据司法考试新法必考的规律,现对物权法解释的6个重要考点解析如下:
考点一:异议登记失效后的处理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部分) 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 异议登记失效。
问题 1:要求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干什么?
问题 2: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起诉,其后又起诉的,法院是否 受理?
解释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 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 件的实体审理。
考点二:预告登记的具体适用
《物+权+法》第二十条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
问题2: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
解释第四条:主要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 抵押权。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
问题4:如何理解债权消灭?
解释第五条:指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 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
考点三:特殊动产转让中的善意第三人
《物+权+法》第二十四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例:甲将其汽车出卖于乙,签订买卖合同后,甲将汽车交付于乙,乙支付了价款, 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登记手续。甲曾向丙借款 10 万元,到期一直未还。现丙以汽车仍然 登记在甲之名下,且其不知甲与乙之间的买卖为由,主张自己为善意第三人,应优先 获得法律保护,故申请法院拍卖该汽车。如何处理?
解释第六条:转让人转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 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不得主张其为善意第三人
注意:此处的债权人包括普通债权人、破产债权人、人身损害债权人、强制执行 债权人等
考点四:发生物权效力的法律文书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 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 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房屋出卖给乙。乙交付价款后,甲一直 拒绝办理过户手续。乙遂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甲履行过户手续义务。问:判决书生 效后,房屋所有权是否转移?
解释第七条: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 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 书、以物抵债裁定书。
考点五: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具体适用
《物+权+法》百零一条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问题:转让的范围包括哪些?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时间如何界定?共有人内部转让 时,其他共有人可否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共有人为三人以上,其中两人均主张优先 购买权的,如何处理?
例1:甲、乙按比例共有一台电脑,甲死亡,其子丙继承其财产,乙提出行使优先 购买权,可否获得法律支持?
解释第九条:共有份额的权利主体因继承、遗赠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其他按份共
有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不予支持,但按份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点六:善意取得的具体适用
《物+权+法》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 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 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问题:善意如何认定?善意如何举证?认定善意的时间点是什么?善意取得中的 交付如何理解?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但买方符合上述条件,是否还能主张善 意取得?
例1:甲之电脑交给乙保管,乙擅自将电脑出卖于丙。丙支付了价款之后,乙将电 脑交给了丙。现甲要求丙返还电脑,丙则主张自己构成善意取得。甲要求丙证明构成 善意,丙则要求甲证明自己不构成善意。应如何举证?
解释第十五条: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 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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