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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号开始实施的毒品犯罪司法解释考点梳理

更新时间:2016-04-17 08:26:28 浏览次数:68次
区域: 临沂 > 兰山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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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月25日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6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1日起施行)法释〔2016〕8号
下面是我梳理的会考的条文
司法解释发布很多都是突然袭击,需要等到考试大纲发布(大概5月),才能确定哪些考,哪些不考,但是有一些司法解释是肯定要考的,例如今年的物权法司法解释,这个毒品司法解释,还有抢劫的司法解释,以及其他,后面内部班讲义会单独有总结哪些是新的,会在司考里考的。
在实施、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过程中,以抗拒检查、拘留、逮捕,造成执法人员死亡、重伤、多人轻伤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的“以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
第四条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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