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列举网 > 教育培训 > 职业培训 > 司考刑法必背干货100条
临沂
[切换城市]

司考刑法必背干货100条

更新时间:2016-04-19 09:23:23 浏览次数:66次
区域: 临沂 > 兰山
类别:技能培训
地址:人民广场东北角金鼎国际
刑法必背干货100条——信用卡罪
信用卡罪的考点
1、伪造信用卡但无证据表明其有使用行为的,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
2、伪造后又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以信用卡罪论处。
3、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其有具体使用行为,但非法持有、运输、出售、购买伪造的信用卡以及骗领信用卡的,则应成立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4、既妨害信用卡管理又信用卡的,成立后罪。
5、本罪中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即对“信用卡”作了扩大解释。
6、行为人拾捡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的,被视为冒用他人信用卡,以信用卡罪论处。
7、拾捡、骗取、抢夺、盗窃他人信用卡后,并不使用的,由于未侵犯他人的财产权,不以犯罪论处。
8、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直接以盗窃罪论。此时盗窃罪数额应以实际使用的金额为准,而不是以卡面的金额为准。而且,此处的信用卡,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信用卡,否则依然成立信用卡罪。
9、恶意透支的,成立信用卡罪。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或者规定数额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催收”,既包括书面催收,也包括口头催收,但仅限于对持卡人催收,如果对保证人或持卡人家属催收的,则不属于这里的“催收”。
10、在恶意透支的情况下,持卡人在银行交纳保证金的,其恶意透支的数额应以超出保证金的数额为准。根据行为与责任同时存在的原理,非法占有目的必须存在于透支之时。如果透支时具有归还的意思,透支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归还,不能认定为信用卡罪。此外,恶意透支成立信用卡罪的,以1万元为起刑点。
更多精彩内容,干货整理关注临沂凯德教育
凯德教育名师授课——民法:钟秀勇,刑法:刘凤科,刑诉:左宁,民诉:戴鹏,理论:白斌,行政:徐金桂,三国:杨帆,商经:郄鹏恩。可以免费试听两天! 
(今年参加司考的考生赶紧下工夫啦!积少成多,早做准备,希望每个准备司考的考试顺利通过16年度司法考试) 
(教室:临沂市红旗路与沂蒙路交汇金鼎国际1527室)
上课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02:00-17:00
胜己者胜天下,凯德与您共胜司考!

电   话:15715396466、15725770418、15020929686
Q Q   群:147860549   Q Q:862586686
网   站:www.ka***
地   址:临沂市红旗路与沂蒙路交汇金鼎国际1728室
临沂职业培训相关信息
注册时间:2016年01月14日
UID:265707
---------- 认证信息 ----------
手机已认证
查看用户主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