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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每日重点考点之罪

更新时间:2016-04-23 08:47:32 浏览次数:65次
区域: 临沂 > 兰山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人民广场东北角金鼎国际

命题方式提示
本考点考查方式:,考查罪成立的条件;第二,考查罪的特殊表现形式。
基础知识概述
罪有独特的行为过程: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物。
(一)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使对方陷入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的行为。欺骗行为必须达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程度的,不是欺骗行为。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骗行为。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三角。财产处分人与被害人不同一的情况称为三角。在三角中,虽然被与被害人可以不是同一人,但被与财产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被还必须具有处分被害人财产的权限或处于可以处分被害人财产的地位。
(二)处罚
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考点精析
正确处理罪与其他特殊罪的关系。刑法除规定上述普通罪之外,还规定了其他一些特殊罪,后者主要是指刑法第192条至第200条规定的各种金融罪,以及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罪。这些特殊罪主要在对象、手段上与普通罪存在区别,规定这些特殊罪的法条与刑法第266条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根据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符合特殊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应认定为特殊罪。因此,刑法第266条在规定了罪的罪状与法定刑之后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正确区分罪与盗窃罪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在于被害方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如果不存在被害方处分财产的事实,则不可能成立罪。例如,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罪,只能成立盗窃罪。再如,行为人从没有处分能力的幼儿、高度精神病患者那里取得财产的,因为谈不上行为人的欺骗与被害人的处分,故不成立罪,只成立盗窃罪。实践中发案较多的“以借打手机为名进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实际上也属于盗窃,而非。因为被害人将手机给行为人使用的行为,不是处分手机的行为;行为人在现场使用手机时,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手机仍然由被害人占有。如果认为这种行为成立,便意味着被害人将手机交给行为人时,行为人的行为便已经既遂。但这会形成许多疑问。
正确认定罪的形态与罪数。行为人开始实施欺骗行为时,才是罪的着手;为了而伪造有关证件的,属于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后,没有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或者虽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但他人未处分财产的,属于未遂。行为人为了骗取财物,往往使用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如伪造并使用伪造的公文、证件、印章进行欺骗。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按照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实施一个欺骗行为,数次从同一人那里获得财产的,只成立一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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