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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重点总结

更新时间:2017-09-13 09:36:36 浏览次数:83次
区域: 临沂 > 兰山
类别:资格认证培训
地址:人民广场东北角金鼎国际1728室
司法考试重点总结
一、小额诉讼程序是对简易程序的创新和发展                  
(一)适用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海事法院也适用。
(二)适用案件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民诉法解释第274条:下列金钱给付的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二)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三)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四)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五)纠纷;(六)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七)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八)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九)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得适用
民诉法解释第275条:(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知识产权纠纷;(四)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四)标的额标准
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

二、一审终审
适用该程序作出的判决,当事人不得上诉,但如果确有错误,可以再审。
1、管辖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也不得上诉。
2、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再审作出的判决、裁定也不得上诉,但是若当事人以不应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三、审理程序的特殊规定
1、法院的告知义务:人民法院受理小额诉讼案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该类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等相关事项。
2、举证期限与答辩期间更短:举证期限法院定,协商经法院准许也可以,但一般不超过7日;答辩期间,法院征得被告人同意情况下确定,但不得超过15日。
3、异议的提出时间:对小额诉讼程序的异议应当在开庭前提出;
4、裁判文书内容更简化:主要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

四、程序的转换
1、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案件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前款规定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2、当事人对按照小额诉讼案件审理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临沂地区拥有自主在 线 视 频系统的司考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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